来源:本站 时间:2021-01-21
《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545条和第54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这个“第三人”有没有限制呢?比如保证人能不能作为受让人受让该债权?
依照2021年1月1日刚实施的《<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不应承认其是新的债权人,只能按照保证人代偿法律关系认定。也就是说当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双方均同意将保证人担保的债务由保证人购买,但保证人不享有受让人的权利,不能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仅能就保证人代偿后取得保证人享有的权利。
保证人不可以受让其担保的债权,能不能换个主体受让?当保证人是公司时,能否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该债权?当保证人是自然人时,能否通过控制的公司或近亲属购买该债权?
第14条【担保人受让债权】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后,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以该行为性质上属于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主张在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受让债权后,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以该行为性质上属于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主张仅在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后,请求担保人或者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