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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新变化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23

转载:老孙聊风控  孙自通


  《民法典》内容丰富,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其中很多内容尤其是担保物权、合同法、保证合同、婚姻继承等部分的内容会对信贷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信贷业务人员应当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积极学习和掌握。

  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变化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化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