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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合同订立环节的信贷法律风险有哪些?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23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作者 | 寇乃天

  《民法典》在合同订立环节有很多实质性要点的修改,例如: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随着大数据信贷技术的发展,如何理解电子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视为书面合同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1款完成继承了《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表面上列举规定了合同的形式类型,实质上表达了形式自由原则。
  理解时应结合总则编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2款对书面形式作了定义性规定,是修改《合同法》第11条的结果。该书面形式,是指要约、承诺、合同的书面形式。第3款以“拟制”技术将数据电文(电子形式)强制当作书面形式。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第2条)依据上述规定,电子借款合同属于本次民法典扩展的“其他形式”范畴,应当视为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