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转让新规则: 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7-25
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之间,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关于债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第三,债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第四,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债权转让时需不需要通知保证人的问题,根据原《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之前的规定并未要求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
就此问题,《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另根据《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据此,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第三人担保人的,该转让对第三人担保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大家注意,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无效,而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再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对于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备注:债权转让有效,只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69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综上,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债权转让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孙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