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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担保责任免除后,银行有无消除不良征信的义务?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1-21

  有客户向我咨询:在一笔借贷纠纷中,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无义务为保证人消除不良征信?
  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如果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负有为保证人消除不良征信的义务。例如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但也有观点认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当保证人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这一点,并不以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为前提,保证人的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债权人系如实进行推送,不存在故意降低保证人社会影响评价的行为。银行作为债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保证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征信不良记录的请求不能成立。例如案例6。
  裁判观点1:如果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负有为保证人消除不良征信的义务。
  案例1: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6民终62号
  【裁判要旨】
  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银行在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已免除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刘某已依法免除保证责任的信息,对保证人的信用评价产生影响和不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此,法院判决农商银行在合理期限内消除保证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案例2: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亚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11民终91号
  【裁判要旨】
  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银行在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已免除的情况下,在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的情况下,信用社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将其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至今未还的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保证人的名誉造成了侵害,农信社作为债权人应当将该不良记录予以消除。
  案例3:景建太、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再审民事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豫13民再27号(备注:再审改判)
  【裁判要旨】
  信用社作为债权人怠于在担保期间主张担保责任,未能对保证人的征信作出准确评价,超出担保期间又未及时上报删除保证人该笔不良担保债务信用记录,主观上存在过错。信用社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该笔不良征信信息的侵权责任。
  案例4: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云川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4民初1777号
  案例5:豆友谊与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博爱县人民法院  (2020)豫0822民初1962号
  裁判观点2: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当保证人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这一点,并不以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为前提,保证人的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债权人系如实进行推送,不存在故意降低保证人社会影响评价的行为。银行作为债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保证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征信不良记录的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6:范宜安与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0)鲁1623民初884号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虽然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该不良记录的形成并非系银行怠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所致,而是保证人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所产生的违约后果。《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当保证人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这一点,并不以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为前提,保证人的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债权人系如实进行推送,不存在故意降低其二人社会影响评价的行为。银行作为债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保证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征信不良记录的请求不能成立。
  【总结】
  本文作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征信记录都会对其有非常大的影响。鉴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强大威慑力,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都赋予了相关主体对征信记录查询、异议、更正等的权利。例如,根据民法典1029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就本文探讨的问题而言,根据《民法典》第693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一旦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银行的实体权利将消灭。笔者赞同主流观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负有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义务。


  来源:孙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