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国资委明确: 央企严禁对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24

  11月19日晚间,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要求央企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央企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另外,《通知》强调,央企应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超股比融资担保。

  要点有四:

  1、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2、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①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②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③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3、确定合理担保规模:

  ①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②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③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4、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来源|国资委、不良资产头条、合一城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