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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介绍担保系列分享之--保证担保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24

  保证及保证方式:
  保证,是民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即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设立连责任保证,只能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不能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只能构成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资格: 
签订保证合同时,首先要核查保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保证资格。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1)机关法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