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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前调查关于婚姻状况调查的方法!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彰平    时间:2023-05-25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实践中,有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故意隐瞒婚姻事实,目的是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规定,能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么债务人配偶在信贷合同上借款人或担保人一栏签字,要么贷后追认。除此之外,贷款人不易举证认定个人签字的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贷前核实婚姻状况的必要性
  对于自然人个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一般都会要求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法律上该笔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银行实现债权时,就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还款的保障。银行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核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婚姻状况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三、核实婚姻状况的传统办法
  如何识破客户隐瞒已婚事实的谎言呢?各地银行做法有的比较传统,有的很有创新意义。传统的做法有如下方式:
  1.户口本。从客户的户口本登记的信息可以看出已婚或再婚的事实,但是实践中存在个别人婚姻状况与户口本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导此类客户易蒙混过关。
  2.个人征信报告。信贷人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人行的个人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上显示客户的婚姻状况。征信报告显示打印的时间,信贷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查是否为当天打印。但是,实践中征信报告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有可能信贷人员审查的某一份征信报告显示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实际已婚。
  3.走访。信贷人员可以走访客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邻居,询问其婚姻状况。客户有单位的,还可以电话询问客户的婚姻状况。
  4.民政局查询。信贷人员可以到客户住所地的民政局查询客户的婚姻状况。但有两个障碍,一是民政局没有协助银行的义务,不愿配合信贷员查询。二是客户未必是在住所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目前,我国的婚姻信息各地方民政局异地查询客观上缺乏硬件条件或虽具备条件但上级未开通权限无法查询。
  以上是多数银行在调查客户婚姻状况的传统做法,信贷人员在未能查到已婚状况的,不能仅限于一种方式就下定结论,而应该穷尽上述方式,最终才能佐证未婚事实大概率是真实的。
  四、部分地区调查婚姻状况的创新方式
  笔者在各地银行交流学习的过程中了解到,部分省份对于本人查询婚姻状况开通了全省联网的婚姻登记大数据,并推出了手机APP软件,供个人随时随地查询。例如山东省开发出了“爱山东”,江苏省开发出了“苏服办”。这些省份的银行在核实客户婚姻状况时,客户只需当着信贷人员的面打开上述APP,登陆本人身份信息,打开婚姻一栏,未婚还是已婚一目了然。然后,由客户截屏打印交由信贷人员并签字,存入信贷档案。这些省份开通的APP不单单具有婚姻状况的查询功能,同时对于其他民生事务的办理也提供了快速办理通道。这些省份的做法才是以人为本,其他省份应当借鉴。
  五、信贷人员应做到尽职调查
  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应做到尽职调查,从信贷业务的最前端守住风险。所以,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涉及客户婚姻状况的调查时,应穷尽调查手段,做到尽职免责。